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因土地征收补偿款引发的家庭纠纷逐年增多,日前,襄城县法院七里店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家庭纠纷,此案经法官悉心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丁某生育两个儿子,丁甲和丁乙。丁某原系某单位职工,在其退休时,可以让其儿子接班。丁某经过慎重思考,决定让丁乙接班。在丁某的老伴去世前,因丁乙有工作,丁某的老伴自行决定将老家的房子归丁甲和儿媳宋某所有,其承包的土地也由丁甲和儿媳继续耕种。丁某的老伴去世后,丁某、丁甲和丁乙按照农村习俗签订“分担协议”即如何赡养父母、如何分担家产的协议,每人各持一份。2010年,某乡政府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征收某村委的土地,而丁某的1.8亩土地也在征收的土地范围之内,征收补偿标准为40500元/亩。丁某作为权利人应当领取72900元的土地补偿款,且该存款已经存入户名为丁某的银行账户。儿媳宋某以其婆婆去世时所写的“分担协议”为依据,通过其在村委当代理村主任的丈夫丁甲,将存折从村委领走,并将钱款从银行取出,未支付给丁某分文。遂引起纠纷,原告丁某将被告宋某和某村委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的土地补偿款。
在调解开始时一家人争吵激烈,相互指责,相互谩骂。承办法官岳豪远改变工作思路,通过逐个击破的方法分别疏导,用“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等方面,说服被告宋某打消不赡养老人的念头,从法理角度说明退还原告土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从情理上做原告的工作,法官又以原告的小儿子丁乙接了原告的班,现在生活条件较好为由,说服原告作为父亲,应适当给丁甲和被告宋某一些补偿,做通了原告的思想工作。最终一家人达成协议:一、被告宋某于2013年4月1日前返还原告丁某土地补偿款30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岳豪远通过耐心的调解,维护了家庭和谐。既维护了原告权利,又遵循了当地农村风俗习惯,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