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被责令停工停产,跟班矿长仍擅自组织工人,以修理水仓巷道为名,非法开采原煤1143吨。4月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杜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0年11月,袁某和杜某在明知禹州市一煤矿副井未取得合法手续、被责令停工停产的情况下,仍擅自组织工人以修理水仓巷道为名,在副井口下方打洞,采用简陋的工具设备偷采原煤,进行销售。经鉴定,被告人非法开采原煤1143吨,破坏矿产资源价值457552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杜某无视停工停产规定,擅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