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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抢铅笔扎伤眼 学校未尽责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3-04-11 15:41:45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发生在校园里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寇某、李某(均为未成年人)及鄢陵县马栏镇某小学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近6万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寇某、李某为鄢陵县马栏镇某小学二年级学生。一天下午在上课期间,该年级任课老师离开教室,让同学抄写作业。其间,寇某、李某因争夺铅笔将刘某的左眼扎伤,为此刘某的代理人将同学寇某、李某及就读小学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鄢陵法院经审理认为,寇某、李某的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刘某的伤害后果,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该小学在上课期间未尽到教育、管理之责,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此,鄢陵法院判令被告寇某、李某各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马栏镇某小学赔偿原告损失30%。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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