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老百姓的衣食父母官,不为群众谋利益,反而将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金用于给自己谋利。7月22日,许昌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4年1月9日,许昌县某村副主任兼组长曹某将修筑许昌至尉氏高速公路的第一批土地征用赔偿金241400元存入设在该村的农村信用社自家活期存折上。于2004年、2005年年分八次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共计13万元用于自己、亲戚和朋友做生意或者进行营利性活动。2008年3月19日,曹某全部归还被挪用的公款后,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刑事拘留。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在担任村委副主任兼组长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1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且自动投案,是自首,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