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岁的杨某是我市一家企业的业务员。他在销售该企业的产品时,为了个人利益,通过“吃差价”的方式“赚取”47450元。4月9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杨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9个月,缓刑两年。
杨某是山东人。大学毕业后,他应聘到许昌市区一家企业当上了业务员。由于杨某学历比较高,企业负责人对他很器重,安排他负责产品推广、洽谈生意、办理订单合同、催要货款等重要工作。但杨某没有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上,而是打起了“小算盘”,琢磨着怎样才能快速使自己的钱包鼓起来。他利用老板对自己的信任,谋划出了“吃差价”这一“生财之道”。2010年12月至2012年5月,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给客户报高价,给自己任职的企业报低价,将中间的差价占为己有这种手段,多次侵占企业货款共计474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杨某作为企业的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案发后杨某主动退赔了赃款,法院从轻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