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0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责任安全事故依法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禁止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建筑行业工作。
2012年6月被告人周某在无“三无”(无建筑施工资质、无施工图纸、无安全保障设施)的情况下承接了鄢陵县某村马某的住房建设,在与马某口头商定建房价格及结构后,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开始施工。2012年7月6日11时许,由于所见楼房门楼西横梁跨度大,而主梁截面偏小、钢筋配置太少,主梁钢筋在支座内的锚固长度严重不足等原因使得主梁受力破坏,导致正在建筑的门楼横梁断裂,房顶坍塌,造成正在门楼下施工的三名工人当场死亡、一名工人重伤的重大事故。经鉴定,相关人员严重违反设计规范、施工规范,主观臆断随意施工是该房倒塌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周某自知难逃罪责,主动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事故发生后,房主马某自知理亏,主动分别赔偿三被害人家属15万元经济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又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6000元。
鄢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的管理规定,在既无施工资质又无安全保障设施的情况下,私自承接工程,导致房屋坍塌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周某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鄢陵县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