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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的费起纠纷 打伤他人赔八千

  发布时间:2008-07-23 14:39:50


    “师傅,就在这里停车。”出租车没停稳,而是又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计价器又多蹦出一元钱,为此,司乘双方发生争执,乘客宋某和同伴将出租车司机王某打伤。2008年7月2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宋某及同伴赔偿王某8000余元。

    2007年6月2日23时许,宋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到市区解放路,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宋某觉得按计价器显示的钱数埋单有些冤枉,便与王某讨价。王某出言不逊,两人发生口角,随即大打出手。随后,宋某又叫来同伴将王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庭审中,宋某诉称,两人发生争执的原因是他让王某停车,王某未及时停车,出租车又行驶了一段距离,导致计价器显示的钱数多出一元。王某辩称,宋某叫停的地方不允许或不方便停车,往前行驶一段距离是必须的,乘客埋单无可厚非。

    法院认为,当事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应该协商或者采取其他合理途径解决,而不应采用暴力等不理智做法,宋某乘车与他人发生纠纷而叫人将王某打伤,是造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此判决宋某及其同伴支付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000余元。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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