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陈庄乡某村的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在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获刑九年,当时他自作聪明,抱着侥幸的心理,将在鄢陵县入室结伙抢劫的罪行隐瞒,想瞒天过海。孰料天不藏奸,最终罪行得以败露被依法数罪并罚获重刑。
2009年1月10日18时许,张某与谌某、宋某、胡某、王某、于某五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于某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六人到鄢陵县城鄢望路南头刘某某家中,胡某、于某调好车后在车中等候,张某、谌某、宋某、王某带马虎帽、白手套,手持假枪、匕首等作案工具,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室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抢走现金16700元钱、1部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2083元)、3个金戒指(价值3120元)、1对金耳环(价值2080元)、1个铂金项链(价值4784元),手机王某自用,首饰由宋某、王某销赃、赃款六人分肥。
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严重破环了社会秩序,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