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和他人同名同姓,家住河南省许昌市的张红卫便将漯河市某公司汇给另一个张红卫的一万多元货款据为己有,拒不退还。今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张红卫返还漯河市某公司现金12912元及利息。
说来凑巧,家住许昌市的张红卫与家住偃师市的张红卫不仅同名同姓,而且还都是漯河市某公司的客户。2007年12月16日,漯河市某公司在办理偃师市张红卫货款结算时,误将电话打给了许昌的张红卫。接到电话的张红卫在明知自己没有给该公司送货的情况下,将错就错谎称货款是自己的。该公司便将12912元货款汇到许昌张红卫的帐户上。后公司发现汇款失误,便安排工作人员找到张红卫要求他返还汇错的货款,但张红卫却以银行卡丢失等理由拒绝返还。因多次讨要无果,漯河市某公司遂将张红卫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货款及利息,并赔偿该公司因追偿货款而产生的车旅、人工费等损失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漯河市某公司因工作失误将货款12912元汇至被告张红卫的帐户,被告对该款项的占有没有合法依据,应及时退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赔偿因追偿货款的车旅、人工费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法院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