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襄城县杜某于2010年8月因犯贩卖假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但缓刑考验期内依然不思悔改,重操旧业,组织人员运输假烟,近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决杜某犯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2011年11月的一个晚上,舞阳县李某雇佣杜某发运“中华”、“苏烟”牌假冒卷烟,杜某遂联系在襄城县开物流公司的崔某运送假冒卷烟。次日中午,崔某伙同其儿子驾驶货车在襄城县装运假烟时被襄城县烟草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其中查获的“苏烟”、“中华”假冒卷烟1000条,计20万支,价值550000元。
庭审中杜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襄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非法经营假冒烟草制品而帮助其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杜某伙同他人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减轻处罚。杜某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决杜某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