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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引发同村操戈 咬人嘴唇判赔三千

  发布时间:2008-07-29 22:54:28


    拳王泰森曾因在比赛时咬对手耳朵而名声扫地。或许是受这一轰动世界的新闻事件的启发,常某在和同村的马某打架时,张嘴就咬,这一口的代价可不小,常某不但被派出所拘留罚款,2008年7月29日还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马某各项损失3123元。

    2007年10月13日晚,家住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乡的常某因琐事和马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处于下风常某一时性急,张嘴就将马某右上唇咬掉了一块。为此,马某住院治疗了14天,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花去马某3000余元。半截河乡派出所对常某作出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后因常某拒绝赔偿马某的损失,马某愤而将其告上法庭。

    魏都区法院认为,常某和马某是同村的村民,双方本应该相互照顾、相互谦让、和睦相处,但却为小事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双方都有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常某将马某的嘴咬伤,承担80%的责任,即应支付马某3123元。其余20%的责任由原告马某承担。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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