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入户盗窃生活用品 食用油扫帚也顺走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煤气罐、微波炉、大豆油、扫帚……张某伙同陈某(在逃)入室盗窃这些生活物品,准备囤积自己的生活用品小仓库。2013年7月18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张某是许昌县的农民,他嫌下地干农活太累,又觉得打工太辛苦,整日里无所事事,便产生盗窃念头。他找来无业的陈某商量:“不偷钱老不好找,就偷点吃的、穿的”。 2012年12月30日凌晨两人一起翻墙跳入许昌县一户人家中,发现主人把卧室的门给反锁了,就放心大胆地溜进厨房,偷走电磁炉、电饭锅、微波炉等物品。两人观察了一会儿发现主人睡熟了,就更加大胆起来,“多拿点自己就不用买了”,俩人又返回厨房偷走煤气罐、食用油、大扫帚等物品。事后张某分得煤气罐一个、品牌微波炉一台、大豆油一桶、大扫帚一把。后经鉴定,这些物品价值计人民币600元。

    2013年7月18日许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18370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