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法院分别对被告人刘某、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并处罚金7600元。
被告人刘某、马某二人原系河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是一个铜加工企业,他们不是以公司为家,爱岗敬业,而是心生邪念,对价格昂贵的金灿灿的铜钱产品打起了歪主意。认为这比死拿工资来钱快,于是,在一个漆黑的夜晚,刘、马二人预谋后,盗走该公司铜线120斤(价值3802元),把所卖的3070元吃喝挥霍一空。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常言道:家贼难防。但“家贼”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