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陪审的八年里,我总结了一套切实有效的调解经验,那就是情法理。
所谓的情就是入情。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双方一般都有一种特殊的关系,本是亲人或邻居等。探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礼义仁智信入手,溯本追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更能触及到当事人的灵魂深处,使纠纷发生前的感情还原。
所谓的理,就是民间约定俗成的理,是当事人从道德范畴衡量自己的行为。不同的地域,俗理也不尽相同,用一般的、通俗的道理去约束感化当事人的行为,更能使当事人信服,更有利于化解矛盾。
法是最后的防线,中国法制史上有“出礼入刑”之说,俗话也说“法不容情”,一旦完全用法来解决问题,总不能让双方都满意。
八年的陪审工作,让我深刻地感受到,案件审判的关键是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只有事实调查清楚了,才能为适用法律打好基础。也只有事实弄清楚了,才能找准问题的症结。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我都积极参与,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化干戈为玉帛。
至今我仍然对陪审的第一个案件记忆犹新,原告是一个老上访户。他在村头遛弯时,一个卸钢筋的三轮车砸伤了他的双脚。协商不成,他起诉到法院,要求七万多元的赔偿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一直无理上访。
经过多方打听,我探究到事情背后的真正原因,原来是原告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在暗中“捣乱”。我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单独给这位老母亲做工作。
啰啰唆唆地给她讲了一下午,说得我口干舌燥,最终感动了这位老母亲,她主动让儿子降低了标准,并说了一句至今让法官提起来就忍不住笑我的话:“好孩子,就冲你,这钱不要都中,只当是我认了一个干儿子。”最终这个案件以4万元的赔偿额成功调解结案,原告表示很满意并且不再上访。
此案的实质性解决,不仅让我对陪审工作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也让我对这个职业充满了成就感和自豪感。
工作之余,我经常把陪审过的典型案件,讲给我周围的人听,为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和传播,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