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男子琐事致人轻伤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0-17 16:37:04


    与人发生琐事,不能心平气和的对待,而是选择过激方式把人打成轻伤,结果难逃法律的制裁。10月17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2月份的一天,彭某因琐事与赵某发生争吵,恼怒之下动了手,结果把赵某打成轻伤。经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13年4月份的一天,彭某与赵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并征得了赵某的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减轻处罚。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赵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90880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