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交通肇事后选择逃跑,但在良心的谴责下最终投案自首,受到了法律的轻判。10月15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
2013年4月份的一天,张某驾驶轿车行驶中与同向行驶的赵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赵某受伤,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肇事后逃逸。经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5月,张某忍受不了内心的煎熬,选择向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调解,张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30000元,赵某家属对张某予以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庭审中,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判处,张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