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行驶撞上同向行驶的车辆,肇事后还强行驾车逃逸,尔后,轧伤追赶者,7月31日,许昌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老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2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张老国驾驶豫D16936/1335挂货车,沿许昌县苏桥镇至河街乡公路自北向南高速行驶,当行驶至河街乡傅庄村时,与同向行驶的苏连福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碰撞,造成乘车人孙仙妮受伤,陈玉勤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张老国驾车逃逸,被苏红伟驾驶二轮摩托车追上拦下。当苏红伟上到驾驶室阻拦张老国再次行驶时,被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人推下车,被告人张老国驾车继续逃跑,被害人苏红伟被车轧伤,经许昌县公安刑事技术鉴定,死者陈玉勤系钝器外力作用致多发性肋骨骨折,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经许昌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老国应付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2005年,孙仙妮、陈景瑞提起民事诉讼,并经许昌县法院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2007年2月6日,执行终结。执行款109862元中,被告人支付了30000元。受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老国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案发后,民事已赔偿,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张老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