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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货物丢失遭拒赔 商场安保不到位获败诉

  发布时间:2013-10-23 17:01:32


    租赁摊位的商户货物丢失状告商场,近日,襄城县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祥云商场赔偿原告刘辉3310元。

    原告刘辉系在被告祥云商场租赁摊位经营服装的商户,曾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的统一管理,安保工作由被告负责。2013年1月11日和12日晚原告经营的名牌休闲裤丢失8条和2条,价值共计3310元。事情发生后,原告要求被告负责赔偿,被告以丢失的物品应当由营业员赔偿为由拒不承担责任。2013年1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丢失的价值3310元的货物(裤子)。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定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租赁被告的摊位经营服装,原告支付被告租金,安保工作由被告负责。现原告经营的名牌休闲裤于被告商场内分别丢失8条和2条,价值共计3310元,应由被告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丢失的价值3310元货物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双方约定乙方应自行投保,如不投保,后果自负的抗辩,在本院已明确告知被告应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仍未提供,故对其抗辩,因无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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