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被告人殷某罚金人民币3万元。
俗话说:“勤劳才能致富”。可家住鄢陵县彭店乡的殷某为牟取非法利润,2012年2月份在自家村庄头租赁闲置的厂房,购置二手饮品生产加工设备雇佣工人,在未取得杭州市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杭州市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营养快线”、“爽歪歪”注册商标,非法生产假冒“营养快线”、“爽歪歪”产品,案发时,鄢陵县公安局在现场查获假冒“营养快线”、“爽歪歪”产品89箱,经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市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公司检验,被告人殷某假冒杭州市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所生产的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经鄢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假冒杭州市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所生产的产品价值54275元。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违犯商标管理法规,明知娃哈哈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仍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被告人殷某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