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对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韩玉芬
对话背景
近年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公信力和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得到大幅度提升。2012年底,许昌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今年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全省司法公信力提升试点法院;在省委政法委组织的6次执法满意度测评中,许昌中院在全省中级法院中四次排名第一、两次排名第二。
现状:
评价存在落差
法周刊:党的十八大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关于司法公信力问题,您是怎么看待的?
韩玉芬: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对法院而言,只有建立司法公信,群众才会理解、尊重法官,信任法院,才能积极依靠法院解决矛盾纠纷,自觉地接受调解、裁判,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司法公信力仍有待很高,法院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还存在一定的落差。当事人对司法行为不认可,“案结事不了”、涉诉信访等现象的存在,让公众对司法时有质疑。法官也时有怨言,自己尽职尽责依法处理的案件,换来的却是当事人的不理解甚至是误解。我了解的几起涉诉信访案件,案件本身处理都没有问题,但是上访人却认为承办法官偏袒对方、处理不公,因此到处上访。
原因:
信息尚不对称
法周刊:出现这种落差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韩玉芬:从表面上看,有当事人自身认知、心理的原因。在诉讼案件中,多数当事人都觉得自己有理,很少有人会承认自己没理还来法院打官司,因而对法院的期望值很高。
而司法活动有自己的规律和准则,法院作出判决,总会有败诉的一方,有些当事人就会将责任归咎于法院,固执地认为是法官处理案件不公。
我认为,出现这种状况,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因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利益相关者,他对于利益的认知,取决于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在信息不全或者信息失真的情况下,就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认知。
例如,有个案情简单的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没及时告知当事人,开庭后,原告打听到一名合议庭成员与被告有一定关系,就认为法院故意对其隐瞒,案件没有结果就到处上访。
这说明,在司法过程中,公众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如果法院不主动及时公开信息,公众就难以获得法院所掌握的司法信息,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也就会由于信息缺失而难以实现。当事人看不到司法活动的过程,却又要接受对自己利益影响重大的司法结果,不解和质疑就难以避免。
措施:
以公开促公信
法周刊:那如何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从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
韩玉芬:解决司法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司法公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何为“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把一切应当公开的司法活动信息公之于众,把司法权的运行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只有让群众亲眼看到我们为实现司法公正采取的措施,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辛劳,才能从内心真正理解和认可我们的司法工作。
法周刊:许昌中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韩玉芬:我们把推进司法公开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法和途径,积极构建确保司法公开的三大平台:
一是以制度建设规范司法公开。我院先后制定了庭审网络直播、案件通报、裁判文书上网等20余项司法公开制度。但是我们更多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具体的规定把制度变成行动,如针对庭审网络直播工作,我院制定了《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实施细则》,对直播的责任部门、案件范围、审批报送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用制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以司法为民促进司法公开。把诉讼服务中心作为立案公开和审务公开的重要平台,推行“一站式”办公,设置导诉台和便民服务台,积极开展远程立案、巡回立案、节假日立案,开通“案件一信通”短信服务平台;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以来,我们成立了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各类诉调对接站69个,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讼方式处理纠纷,今年1月至9月,就通过非诉方式处理各类纠纷1800余件。
三是以信息化助力司法公开。把加强信息化建设作为创新司法公开的有效载体,依托信息技术拓展法院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2011年,我们开通了许昌法院政务网站,及时公布案件的审理情况、便民措施等,设置司法公开、网上调解室、院长信箱等栏目,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目前网站访问量已达75万人次;在新浪、腾讯、人民、新华网站开通了四大政务微博,目前共有粉丝2万余人,发布各类信息近3万条,组织各类微直播20余次,反馈各类信息700余条;开通法院手机报,向社会各界及时免费发送法院信息。
进路:
实现三个转变
法周刊:通过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您有什么进一步的思考和打算?
韩玉芬:我们的司法公开工作离群众的要求和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要努力的方向,就是继续把推进司法公开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支点,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实现由重点公开向全面公开转变。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时限、事项和形式,从立案到执行,从起诉到申诉,凡是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关的各个重要环节的信息,除法律禁止以外的一律公开,避免“选择性公开”现象;
实现由单向公开向互动公开转变。要打破法院一方唱“独角戏”的局面,畅通互动渠道,真正建立起与群众的对话平台。通过法院开放日、法官“六进”活动、巡回审判、下访回访、网络微博等形式,建立双向互动的沟通、表达和反馈机制,在展示司法活动过程的同时,收集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
实现由程序公开向程序与实体公开并重转变。在依据、流程、结果等程序公开的基础上,探索把对裁判结果等具有实质性、决定性影响的司法活动公开,将法官论证过程、论证理由公开,对判决结果进行充分的说理说明,在更高层次上影响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评判。(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3-11-11 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