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间,担任人民陪审员已两年有余,年近不惑的我,在陪审中也渐渐多了几分感悟。
作为一名一线工人,让我感触最深的莫过于一起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这是2012年3月我陪审的一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却让我记忆犹新。
事情发生在2010年5月,李涛在禹州市古城镇一家铸件厂工作时不慎被漏电击伤左手。经医院诊断为深2度烧伤。虽然李涛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经证人证言,许昌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了他的工伤认定申请,并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受伤害为工伤。
其后,铸件厂不服该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工伤认定通知书。接着,铸件厂又不服伤残鉴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李涛被河南省有关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并据此申请仲裁。禹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铸件厂支付李涛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和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共计16万元。
仅仅工伤确认和伤残鉴定就经过了一次行政复议、两次伤残鉴定和一次仲裁裁决。然而,事情还远远没有画上圆满的句号。原告铸件厂根本就不承认李涛是本单位职工,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禹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通知书。
经多次调解,铸造厂对此态度冷漠,坚决不支付赔偿金。在法庭上,厂主扬言要把所有的程序走一遍,拖死也不赔偿。
2012年3月,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工伤认定通知书。本想,原告会服判息诉。但是,案件远未尘埃落定。铸造厂不服判决,又提起了上诉,且其起诉的证据明显不足、理由明显牵强,对案件判决结果也漠不关心。
此时,距离李涛受伤已近两年。两年的光阴,对于一个人来说,身体上的伤口已经愈合,心灵的创伤却仍在无期蔓延。
转眼到了2012年6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铸件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次陪审引起了我深深的思考。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相比,我觉得身份有差别,分工有不同,但权力无大小,责任无旁贷,一样可以直接参与审判过程,进行案件评议,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抚慰当事人受伤的心灵。回想起两年多参与陪审的经历,这样的感悟更加深刻。 ( 人民法院报2013-4-27 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