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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货损 不担责任也需赔

  发布时间:2008-08-05 10:05:51


    鄢陵县的个体运输户周某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承运的货物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坏后,被货主告上了法庭,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自己不承担责任,但还是被判令赔偿了货主80000余元的损失。7月31日,鄢陵县法院以被告周某某未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安全运输义务为由作出上述判决。

    2008年2月18日,深圳市某货运部与周某某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一份,由周某某承运该货运部的货物,由深圳运至郑州,2月20日午夜0时许,周某某的货车运输货物到湖北省境内时,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运输货物的货车翻车,车上装载的部分货物受到损毁,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的货车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形,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评估,损毁货物价值80000余元。

   法庭上,周某某认为,货物损毁的原因是交通事故,而在交通事故中,承运用货物的车辆并未违反交通法规,不负事故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负事故责任的肇事车辆承担。

    鄢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有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货物运输合同中有:“途中因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由承运方赔偿”的内容,被告周某某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货物损毁后,既有权依照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要求交通事故责任的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有权选择按合同关系,依照货物运输合同要求合同义务承担者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周某某辩称不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者,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理由与法无据,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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