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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坚持司法民主全力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3-11-20 15:36:46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八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也指出:“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新的历史时期,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化民意沟通、推进司法民主日益显示出其重要价值。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重要举措,更应予以积极的实践探索和全力的推进。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标志性制度,其设置主要有四项目的:赋予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体现和实践司法的人民性;促进司法民主,防止司法专横;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专业知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和判断,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透明度,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转型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司法环境面临严峻考验,时代和社会发展需要赋予人民陪审员制度更重要的功能和使命。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地位,最大限度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和作用,是新时期赋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光荣使命。

    当事人享有充分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可从内心深处增强其对司法程序和实体公正的认可度,减少不必要的上诉、上访,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人民和法院之间进行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作用,使人民群众更加全面深入了解法院工作,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精神和法治观念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新形势下的新任务。充分发挥和拓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制度价值与功能,是创新社会管理和保障人民福祉的需要,亟需探索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新路径。

     1.开拓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新途径。除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外,对于法律与社情民意存在较大的情理争议或者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还可组织较大规模的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陪审员的多数意见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时,案件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如此可更便捷的反映民意,汇集民智,促进司法和民意的沟通。

    2.积极拓展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工作新领域。利用陪审员的人缘、地缘优势和一些陪审员善于做调解工作和群众工作的优势,积极拓展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工作新领域。人民陪审员可以辅助法院做文书送达,参与庭前、庭后调解、参与案件的执行,参与涉诉上访案件的化解等。

    3.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诉前矛盾纠纷化解活动,可在法院设立的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配备优秀的人民陪审员专职从事立案前纠纷的调解工作。除当事人同意外,人民陪审员不再参与同一案件的开庭审理。鼓励优秀人民调解员参选人民陪审员,优先从调解组织成员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定期召开座谈会促进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增进他们之间的相互了解,共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兼任人民陪审员的调解组织成员,在以陪审员身份参与案件审理的同时,可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现场调处其他民间纠纷。人民陪审员处理的纠纷,均纳入诉调对接中心流程进行管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人民法院报2013-1-16 5版)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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