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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撕毁借条索债 法院判决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3-11-20 15:45:02


    日前,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持撕毁借条索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原告所举证据可信度较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住长葛市的武某和王某原本关系不错,武某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于2011年6月16日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武某还给王某出具了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遂起诉武某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在庭审中,原告王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一份撕毁并经过重新粘贴的借条,并称借条之所以被粘贴过,是因为被告趁看借条之机将借条撕毁,自己无奈又将借条粘贴了一下。被告武某亦承认借款属实,但称其已经偿还过该笔借款,自己收回出具的借条后,并当着王某的面随手将借条撕了两下,然后扔进附近的垃圾桶内,没想到被告又将借条拾起来粘贴后起诉。

  长葛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其提交法院的证据只有一张撕毁又重新粘贴的借条,原告称被告武某将此借条撕毁,但原告并未采取任何的应对措施,不符合一个正常人的行为习惯及社会经验。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书证原件,可采信度较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在原告未就此作证据补充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对原告该债权予以确认,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许昌日报)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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