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许昌县法院判决一起团伙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时间:2008-08-05 10:11:44


    近日,许昌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盗窃罪判处主犯李耀辉有期徒刑十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以盗窃罪判处主犯贾群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盗窃罪判处主犯周伟杰有期徒刑五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管制、拘役至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份至2008年1月份,李耀辉(男,21岁)、贾群鹏(男,21岁)、周伟杰(男,21岁)、韩战磊(男,22岁)、何运侠(女,42岁)、唐战军(男,24岁)、张延豪(男,22岁)、朱伟鹏(男,21岁)、分别先后在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以自己是其公司职工或冒充职工身份在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内,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多人合伙盗窃成品档发60余公斤,价值1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耀辉作案6次,盗窃价值61101元;被告人贾群鹏盗窃9次,价值57325元;被告人周伟杰盗窃5次,价值33403元,其他5名被告人也多次参与盗窃。另黄少卿(男,43岁)、李全付(男,46岁)、彭汉杰(男,66岁)、霍秋文(男,46岁)、黄保中(男,43岁)、张建伟(男,36岁)、侯晓勇(男,21岁)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销售、收购,价值17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上述15名被告人盗窃许昌县瑞贝卡发制品公司的档发,给该公司的生产和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会影响比较恶劣。许昌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2646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