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禁止被告人周某在缓刑期考验期限内从事建筑行业工作。
2013年6月,被告人周某在无建筑施工资质、无施工图纸、无安全保障设施的情况下承接了鄢陵县大马乡某村村民马某的住房建设,在与马某口头商定建房价格与结构后,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开始施工。2013年7月6日11时许,由于所建成楼房门楼西横梁跨度大,而主梁截面偏小、钢筋配置太少、主梁钢筋在支座内的锚固长度严重不足等原因使得主梁受力破坏,导致正在建筑中的门楼横梁断裂,房顶坍塌,造成正在门楼下施工的三名工人当场死亡、一名工人重伤的重大事故。经鉴定,相关人员严重违反设计、施工规范,主观臆断随意施工是该房屋倒塌的主要原因。
鄢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既无施工资质又无安全保障设施的情况下私自承接工程导致房屋倒塌和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鉴于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