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军毛(化名)赔偿原告曹金桂、张正玲、王晓格和曹小燕(均为化名)民事赔偿款149832.09元。
2012年1月7日,被告王军毛要求受害人曹茂龙(化名)跟随其雇用司机钱云朋驾驶豫K72555号汽车前往新疆运货,当该车行至310国道849km+200m处时,与当地司机赵喜峰驾驶的豫C97022号重型牵引车相撞,致使钱云朋、赵喜峰及乘车人曹茂龙和王军毛受伤,曹茂龙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河南省陕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钱云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钱云朋的违法行为给曹茂龙一家造成了巨大损失。钱云朋的父亲拿出人民币60000元,作为给曹家相应的事后补助款,曹的家人对钱的违法行为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车主王军毛对此次事故处理就不十分积极,他仅拿出15000元后,就与受害者的家人失去了联系。无奈,曹茂龙的家人便将王军毛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后,人民陪审员孙志博和胡亚辉曾多次到王军毛家做思想工作,可他总是东躲西藏,避而不见。承办法官只好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可直到开庭当天,被告王军毛始终没有出庭应诉。因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可采信,被告王军毛是本案唯一的受益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人民法院报2013-11-20 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