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27日,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1年4月28日刑满获释。出狱后的胡某本应振作起来开始一种新的生活,可胡某出狱一年之后,即旧病复发,再次将黑手伸向乡邻。经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03年起,胡某就单独或纠集他人,疯狂作案十五起,盗窃物品小至农民栽种的树木,大到通讯电缆,盗窃金额达六万元之巨。其中,仅2006年9月就疯狂盗割通信电缆四次。
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胡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鉴于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胡某为他的二度疯狂付出了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