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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强奸未遂 咬伤女孩身体

  发布时间:2008-08-08 10:48:47


    酒后遇见一女孩 ,便起淫念。8月7日,许昌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查明:2007年4月16日晚上10点,高某酒后骑着摩托车回家。当走到蒋官池镇某村西地时,遇见一女孩,即产生强奸的念头。随后上前拦住该女孩,并将其拽倒在地,扒她的衣服,并将该女孩的乳房、左肩和左胳膊咬伤。后该女孩奋力反抗,高某强奸未遂。

    另查,在该院审理中,该女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双方协商,高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

    法院认为:高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高某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高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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