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亮和小玲是夫妻,小亮在一次工作中右手受伤需要诉讼。二人找到律师黄某。小亮夫妇和黄某签订了一份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黄某的代理为全权代理,代理费用为赔偿金额追回后的10%。期间需要的旅差费、调查费及诉讼费用由小亮夫妇支付。双方签字按印。后黄某以某律师事务所工作者的名义代理了小亮的案件,赔偿小亮各项损失252087.5元。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同日做出了民事裁定书,准予小亮撤回上诉。该案件经过某法院执行,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小亮夫妇共领取了各项赔偿款共计170000元。后黄某要求小亮夫妇支付代理费。小亮夫妇以提供服务不到位拒绝支付,双方告之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黄某与小亮夫妇签订的代理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协议约定按标的10%收费没有超过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黄某依约履行了相应的代理义务。故小亮夫妇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黄某支付17000元的代理费用。小亮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小亮夫妇申请再审。
案件分到了许昌法院颜森法官的手里,考虑到小亮为残疾人,为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麻烦,少跑点路,让当事人安心过年,颜森决定对此案进行高效快速调解。经过颜森法官一个上午苦口婆心做工作,小亮夫妇同意支付10000元给黄某作为代理费,双手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