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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人死亡逃逸 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4-02-11 17:47:16


    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后逃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随后投案自首,被法院从轻处罚。2月1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现年41岁的张某系禹州市方山镇人。2013年7月3日晚,张某和朋友聚会后,不听朋友劝告,仍然无证驾驶车辆行驶至禹州市鸠山乡王村路段时,忽然发现前面两名行人过路,赶紧刹车,但为时已晚,因未能及时减速,与行人王某、郭某相撞,致使两人当场死亡。随后,担惊受怕的张某不但没有下车救人,反而驾驶车辆逃逸,离开现场。经公安部门认定,张某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第二天,忐忑不安的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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