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晚小品“扶不扶”再度触动国人的神经,当传统道德文化面对现实社会的尴尬时,到底扶不扶?扶是肯定的!但我们应该深思,也该反思:在发生事故时,我们能否勇于担当呢?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被害人,构成自首,受到了法律的从轻处罚。2月12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因避让不及,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撞伤,王某立即拨打了120、110,并随同救护车到医院对李某进行抢救,但伤势过重,被害人李某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征得了李某家属的谅解。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已征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且王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