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取不义之财,十几年前一群不法之徒瞄上了煤矿的包工头,敲诈勒索不成还致人重伤。2月26日,宋某、张某最终因十几年前犯下的罪行,站到了被告席上。
200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伙同陈某(已判)来到禹州市方山镇一煤矿附近,找到在矿上包工的吴某,宋某以借钱为名敲诈被害人吴某人民币5000元。随后宋某又于当年12月份与张某等人租车来到禹州市方山镇一煤矿,将包工头王某拉上车,被害人王某挣扎不从,宋某等人即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捅伤。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重伤。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且征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结伙敲诈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宋某、张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宋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已征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