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延长卤肉保鲜时间,增强肉质的口感和鲜艳色感,竟不顾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购买工业盐加工销售“美味”熟食。2月26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现年55岁的张某系禹州市人,经营了一家“卤肉老店”。为了降低成本,增加销量,让熟食的口感和味道更能吸引群众,张某购买了一批低于市场价格的非碘盐的工业盐加工熟食,对外销售,每天都有不少顾客光临,生意还算比较红火。2013年10月24日,盐业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在张某家中的熟食店内查获工业盐36公斤。经河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工业盐氯化钠含量达到精制工业盐标准且不含碘。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用工业盐生产食品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