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G时代让我们感受到了触手可及的极速网络,然而4G又要马上到来,随着手机QQ、微信等通信软件的普及,让我们感受到通信方式更加便捷的同时,一些因利用通信软件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多发,也让我们感到一种隐忧。近日,禹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刑事案件。
未满十八岁的女子吴某,平时喜欢玩手机,闲暇时间喜欢用手机上网、聊微信、发微博,是一位手机控。一天偶然的微信聊天中,一位男子对其格外热情,涉世未深的吴某,被这位男子的花言巧语所蒙骗,对其渐露好感。
去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吴某被李某骗至禹州市某宾馆房间后,李某摘去了他伪装的热性与殷勤,露出了邪恶面目,没有了之前的甜言蜜语,通过对吴某拳脚相加,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李某欲再次强奸吴某时,吴某趁有人敲门逃走。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积极补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系初犯,可以酌情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第二次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遂以犯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