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委托亲女保管钱物 拒不归还法理不容

  发布时间:2008-08-12 14:51:25


    八旬老太马某将16000元分别交给8个子女保管,可自己生病急需用钱向子女催要时,竟有两个女儿拒不归还。愤怒之下的马某将二女告上法庭。8月1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个女儿各自返还马某现金2000元。

    马某共生育有三子五女,老伴赵某去世后,马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以20000元的价格卖掉后跟着小儿子一起生活。2005年11月,马某以自己岁数已大,记忆力不好,保管此笔房款不方便为由,在次子家中经大女儿之手,将其中的16000元卖房款平均分成了8份,交给8个子女保管,剩余的4000元自己留用。2007年12月,马某因病住院急需用钱,向子女催要时,竟有两个女儿不肯还钱。其中一个女儿说这笔钱是母亲赠与她的,并非托她保管,而另一个女儿则称自己根本没见过这笔钱。庭审中,马某的其余6个子女都证实8个子女确实每人为马某保管了2000元钱,并非赠与他们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将16000元现金平均分成八份,分别交由八个子女保管,现因马某生病,需住院治疗,花费较大,马某要求二个女儿返还所代为保管的2000元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马某的两个女儿未能提供赠与的相关证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2539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