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与孙某自1996年6月即同居生活,至今却未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5月2日鲁某生育一女,1999年4月16日生育一子。后因二人生活中经常生气、打架,鲁某于2008年7月30日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鲁某与孙某虽有十二年“夫妻”之名,因未补办结婚登记,法院也爱莫能助,只能按同居关系对待。
立案后,经鄢陵县法院法官耐心主持调解,鲁某、孙某这对同居十二年的“夫妻”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由孙某抚养女儿和儿子,鲁某在五年内负担子女抚养费22000元。
为避免类似情况出现,法官再次忠告:结婚一定要领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