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上写明了竣工日期,可工期却一再延长,使急于搬入新居的业主无法如期住上新房。2008年8月1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家装合同纠纷案,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被判赔偿业主违约金8万余元。
2002年7月23日,市民王女士与河南某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委托该公司对自己的一栋面积为300多平方米的别墅进行装修,工程总价22万余元。合同中同时约定了竣工日期,并写明如该装饰公司延期完工,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该装饰公司直到2003年2月才将王女士的房屋装修完毕,比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了103天,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细则,需支付王女士8万余元的违约金。事后,王女士多次向该装饰公司追要违约金,可对方一再推诿,无奈之下,王女士便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该装饰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出于双方的真实意图,为有效合同,因此对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