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二年另六个月。
2008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用“T”型钢管、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盗窃李某停放在许昌县椹涧乡政府院内的红色“豪爵钻豹”牌125型摩托车,正在盗窃时被李某发现。李某马上前去抓获,被告人卢某却用随身携带的“T”型钢管将李某的右胳膊和左手背扎致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手段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辩称自己是盗窃未遂,没有拿钢管扎伤人,于法无据,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但被告人卢某在转化为抢劫犯罪过程中既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李某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