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增强,更多的人选择去法院“打官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这不,许昌市“小俩口”烤肉老板刘晓军正当生意红火时,竟“莫名其妙”因为商标权吃上了官司。
董占发于2004年6月申请注册了第4133276号商标,于2007年9月1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43类),主要经营餐饮。2011年5月份的一天,董占发去许昌办事时,在许昌市胖东来超市旁边发现了一家名为“小俩口”的烤肉店。董占发认定该店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作为其店铺字号,许昌市“小俩口”烤肉店老板刘晓军认定是山东某餐饮公司授权其使用董占发的注册商标“小俩口”作为其店铺字号。后经网络调查该餐饮店是山东某餐饮公司擅自使用董占发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并在网络上大肆宣传。董占发一纸诉状将山东某餐饮公司和刘晓军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000元等民事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山东某餐饮公司于2008年3月13日注册了山东小俩口烤肉店,经营者姓名为鲍春雷,鲍春雷曾经于2004年5月24日在吉林省龙江县申请注册了龙江县小俩口烤肉店。山东某餐饮公司是一个全国范围内的连锁公司,刘晓军是在该公司的授权下在许昌地区加盟使用的。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山东某餐饮公司使用董占发的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在网络、期刊等媒体上宣传,而且授权刘晓军使用董占发的注册商标作为其店铺字号,已经侵犯了董占发的商标权。尽管鲍春雷曾经于2004年5月24日在吉林省龙江县申请注册了“龙江县小俩口烤肉店”,先于董占发取得“小俩口”商标权的时间,但是,在先使用权仅限于原使用的范围,2008年3月13日注册的山东小俩口烤肉店已经晚于董占发取得商标权的时间,不属于在先使用的情形。因此,山东某餐饮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董占发的商标权。刘晓军在山东某餐饮公司的授权下使用同样侵犯了董占发的商标权。
关于侵权赔偿的数额问题,考虑到山东某餐饮公司及刘晓军的店面大小、侵权时间长短及董占发的合理支出,许昌中院酌定为25000元。
该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赔偿数额进行了相应的分担。案件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文章中出现的地址、公司名称及自然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