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卖场内的广告彩页上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工商部门遂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收到处罚书后,许昌市宏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实业)以处罚决定明显不当为由将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魏都分局(以下简称魏都工商分局)告上法庭。8月1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工商分局进行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旁听。
今年4月15日下午,魏都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到宏阳实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大洋摩托车的广告宣传彩页上含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北京奥委会会徽、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并在经营场所发现有3大包该广告彩页。
5月23日,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证明,宏阳实业与其不存在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关系。据此,魏都工商分局认定宏阳实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遂对其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宏阳实业以从来没有散发过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广告宣传彩页、魏都工商分局作出处罚决定明显不当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诉称,该广告彩页是他人暂时存放在公司卖场内的,且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工作人员向他人散发了广告彩页,被告不能仅仅依据原告卖场内存放有奥运标志的宣传彩页,就认定原告存在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此外,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所出具的《关于答复魏都工商分局有关宏阳实业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认定问题的函》,并没有授权被告对原告所谓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且处罚决定书存在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依据条款有掐头去尾现象。
被告魏都工商分局代理人辩称,该局工作人员在原告住所地发现的广告彩页上明确标明“购车宏阳车业、享受超值服务”,且彩页上的地址及电话显示的也是原告住址及联系方式。原告为了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被告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上述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