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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许昌许继

——授权使用商标字号,却被侵权使用商标,许继电气状告许昌许继

  发布时间:2008-08-15 08:20:39


    经商标注册人和持有人同意使用其商标字号后,该公司在其企业简介、产品介绍、产品设计、产品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中使用商标多年,后被商标持有人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昌许继机电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许继)立即停止对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电气)“许继”商标的侵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

  据了解,许继电气是“许继”商标的注册人和持有人。许昌许继成立之初,许继电气于2002年7月30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一份内容为“许昌市工商局: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许继电气总公司)同意‘许昌许继机电控制有限公司’名称中使用‘许继’字号”的证明。

  然而,许昌许继自此却在其对外公开的企业简介、产品介绍、产品设计选型手册、产品说明书、技术说明书等多种书面材料、文件中使用“许继”商标至今。因不满许昌许继的这种行为,许继电气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许继”商标于2005年12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受到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设立之初,许继电气虽同意在被告名称中使用“许继”字号,但是迄今为止,从未授权或允许被告使用“许继”商标,而被告从成立之初就使用“许继”商标,并从商品标志、产品包装、企业简介、广告宣传等各方面都突出对“许继”商标的依傍,对“许继”驰名商标存在着严重的淡化行为。此外,2007年6月22日,原告授权许继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给其送达了“关于停止侵害许继商标商号的通知”,但被告迄今并未采取任何相关措施,也从未停止其侵权行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在举证期没有对“许继”商标的所有权进行举证,不能证明“许继”商标是原告注册所有。原告没有给被告下发相关通知,原告举证的通知是法制顾问室行为而非原告法人行为,虽说是受原告委托,但没有看到其委托手续。综上,对原告起诉不能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继”商标为原告所注册,并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在卷佐证,且“许继”商标为原告所持有,亦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对外公开的企业简介、产品介绍、产品设计选型手册、产品说明书等多种书面材料中,使用“许继”商标,在其与原告商品类似的商品标志中使用“许继”商标,其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许继”商标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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