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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人卡债妻子不愿共还

  发布时间:2014-06-05 08:42:28


    “陈实经常不在家,找不到人,家庭消费上,我从来也没有使用过郭玲玲的信用卡,凭什么让我还款?”近日,虽然拿到了许昌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马月仍一脸气愤。不过,她和丈夫陈实之间的账,还需在还了别人欠款之后再算。

    身边的事儿

    陈实和郭玲玲是同事,平时关系较好,陈实就借了郭玲玲的信用卡用,多次刷卡消费,但是该还款了,却没有还款。为了不影响自己的信用度,郭玲玲无奈之下只能自行还款。

    2013年5月20日,陈实将信用卡归还郭玲玲,并出具欠条及保证书一份,内容为“从2013年2月15日起,欠郭玲玲30020元,每天利息万分之五,每个月滞纳金百分之五。保证最迟2013年6月初归还”。

    到期后,郭玲玲多次催要无果,遂将陈实诉至长葛市法院,请求判令陈实及陈实妻子马月共同偿还其欠款30020元及利息2701.8元,同时支付滞纳金9006元。

    长葛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郭玲玲与陈实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条及保证书是郭玲玲与陈实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陈实未依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因此对于郭玲玲请求陈实归还30020元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双方的利息及滞纳金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至于郭玲玲要求马月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马月并无证据证明以上借款为陈实的个人债务,故应对以上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该院一审判决陈实、马月偿还郭玲玲欠款3002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驳回郭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马月不服一审判决,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丈夫欠下的这笔债务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说对丈夫的欠款,她事前、事后均不知情,也未从中受益,应该让陈实自己偿还。

    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陈实借用郭玲玲的信用卡刷卡消费,种类有超市购物、副食品、服装、火锅及数码产品,刷卡频繁,数额较大,且大多为普通家庭消费类。这些消费发生在陈实与马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马月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消费完全属陈实个人消费,且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陈实借用郭玲玲的信用卡刷卡消费产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一静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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