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自己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原来是假房东?被揭穿后死活不返还租赁费?想起近日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闹心事儿,家住魏都区的李翠玲(化名)就气不打一处来。近日,李翠玲将与自己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王黎明(化名)告上了法庭。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纠纷,判决王黎明返还李翠玲房屋租赁费12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03元由王黎明负担。王黎明不服,上诉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3年5月16日,王黎明未经房东赵金(化名)同意,将自己租赁赵金的位于魏都区光明路西段路北六号门面房以自己的名义租给李翠玲。二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当天李翠玲交付王黎明房屋租赁费12000元,王黎明出具收条一份。李翠玲接手门面房后被赵金发现,赵金于20l3年7月份收回该门面房。李翠玲向王黎明索要租赁费时,王黎明辩称李翠玲交给自己的不是房屋租赁费,而是房屋内物品的租赁费,拒不退还。无奈之下,李翠玲将王黎明诉至魏都区法院,请求王黎明返还租赁费12000元及利息。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争议的房屋系他人所有,王黎明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租赁给李翠玲,其租赁协议无效。魏都区法院支持了李翠玲要王黎明返还房屋租赁费120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由王黎明承担案件受理费103元。
王黎明不服该判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王黎明称,他与李翠玲签订的租赁协议不是房屋租赁协议,而是房屋内物品的租赁协议。但王黎明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
李翠玲答辩称,王黎明对转让的房屋无所有权,而且转让未经原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所以应返还自己的12000元。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黎明与李翠玲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协议,有王黎明出具的收条为证,因王黎明在无权转租的情况下将房屋租给李翠玲,导致其租赁协议无效,故王黎明负有返还李翠玲房屋租赁费12000元的义务。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王黎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