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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遭遇二房东诉至法院索损失

  发布时间:2014-06-13 09:39:12


    和自己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原来不是真正的房东?被揭穿后还死活不返还租赁费?想起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闹心事儿,家住许昌市魏都区的李翠玲(化名)就气不打一处来。她的租赁费到底能否要回来?

    身边的事儿

    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光明路西段路北6号门面房,原是王黎明(化名)租赁赵金(化名)的。2013年5月16日,王黎明未经赵金同意,将这处门面房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了李翠玲。二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当天,李翠玲就交给王黎明房屋租赁费1.2万元,王黎明出具收条一份。

    李翠玲接手门面房后,还没大展身手,真正的房东赵金便找上门来。

    原来,房子被王黎明转租出去不久,赵金就发现了。房子是自己的,王黎明凭什

    么转租出去?赵金遂于2013年7月份收回了该门面房。

    租房却遭遇二房东,李翠玲大感窝火,遂向王黎明索要自己交给他的租赁费。然而,王黎明称李翠玲交给自己的不是房屋租赁费,而是房屋内物品的租赁费,拒不退还。

    无奈之下,李翠玲将王黎明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请求王黎明返还租赁费1.2万元及利息。

    事件进展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争议的房屋系他人所有,王黎明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租赁给李翠玲,其租赁协议无效。魏都区法院支持了李翠玲要王黎明返还房屋租赁费1.2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王黎明不服该判决,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王黎明称,他与李翠玲签订的租赁协议不是房屋租赁协议,而是房屋内物品的租赁协议,但他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

    结果

    许昌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黎明与李翠玲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协议,有王黎明出具的收条为证,因王黎明在无权转租的情况下将房屋租给李翠玲,导致其租赁协议无效,故王黎明负有返还李翠玲房屋租赁费的义务,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一静    

文章出处:2014年6月13日河南法制报法在身边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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