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掘文物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8月1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进行了审理,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张某听说在许昌县苏桥镇某村的田地埋的有文物,便起了贪心,于2007年11月13日上午伙同李某、杨某携带铁锹、抓钩等挖掘工具,窜至受保护的“龙山文化”古文化遗址挖掘文物。正在挖掘时,被许昌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并查获三人挖掘的“石铲”一件。
法院认为,张某、李某、杨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起主导作用,是主犯;李某、杨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