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也可以提起诉讼,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7月25日,两岁小孩张强﹙化名﹚的母亲拿到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被告人朱某、赵某、王某等几人共同承担赔偿原告张强抚养费54342.18元。
张强的父亲张某是一名吊车司机,2006年7月17日,被告人朱某、王某二人雇佣吊车司机张某在其承揽的工地施工时,起重机吊臂触电起火,司机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施工方支付张某家人8万元现金,朱某、王某两雇主及工程的所属公司均认为此事就此了结了,而张某的亲属觉得这样不合理,于是将雇主、工程的所属公司和电线线路产权所有人一并告上法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妻子生下一男孩,取名张强。待张强满月之后,以原告身份在其母亲的代理下参加诉讼,要求几名被告承担其出生后的抚养费直至年满18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强确实出生并成活,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今后的抚养费问题就必须得到妥善处理,使生者有良好的生活保障,遂做出以上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