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钱财,竟做起了介绍、容留卖淫的勾当。8月1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8年4月11日晚10时许,郑某在其开设的鑫鑫饭店内,介绍卖淫女汤某、王某、马某为嫖客姚某、李某、林某(六人已被治安拘留)提供性服务。郑某每人次从嫖资中获取人民币10元或者5元不等。当晚10时30分左右,当上述六人正在鑫鑫饭店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许昌市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郑某介绍、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由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本罪中的“情节严重”作出相应明确的司法解释,在此情形下,尽管郑某介绍、容留卖淫的人数已达到多人(三人),但人数并非认定“情节严重”的唯一标准,还应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和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综合考虑。再加之本案郑某所容留的三名卖淫妇女与嫖客的卖淫行为并未完成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此,本着量刑谦抑和留有余地的原则,对郑某的行为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郑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