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因泄私愤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在被传唤时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杨建芳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41岁的被告人杨建芳系许昌县某镇农民,因对村委会不满,2008年5月13日,被告人杨建芳为泄私愤,到村委会大吵大闹,情急之下把村委会的门窗砸坏,该镇派出所于当日受理此案。5月14日下午14时左右,该镇派出所民警传唤被告人杨建芳时,因害怕罚款和拘留,被告人杨建芳手持菜刀威胁民警和村干部,拒绝接受传唤,在菜刀被夺后,就嘴咬、脚踢驱赶民警,随即手拿匕首胡乱挥舞,致使一名民警和一名村干部受伤,追到院里后,又拿粪叉把民警和村干部赶出家门。5月16日上午,该所民警在集贸市场巡逻时发现被告人杨建芳,将其抓获。
许昌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建芳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