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俗语叫“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襄城县法院近期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徐某等人三次潜入同一户家中实施盗窃,最终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石甲伙同石乙(另案处理)预谋后,到襄城县山头店乡石某家,翻墙入院,将石某家室内所放现金1600元盗走。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石甲伙同崔甲、崔乙(均在逃)预谋后,到襄城县山头店乡石某家,翻墙入院,将石某家室内所放现金600元盗走。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徐某、石甲伙同石乙、阮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到襄城县山头店乡石某家,由石乙、阮某负责在外放风,徐某、石某翻墙进入石某家中实施盗窃,被被害人当场发现而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石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徐某、石甲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徐某、石甲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从轻处罚。徐某、石甲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石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